关于转发一系列助企纾困政策文件的通知 - 通知公告 - 四川省侨商联合会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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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一系列助企纾困政策文件的通知

浏览:523 发布时间:2022-07-15

各会员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系列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商会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宣传政策法规工作,提高助企纾困政策知晓度,提升企业政策获得感,现将国家、省级相关助企纾困政策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特此通知。

 

下载 关于转发一系列助企纾困政策文件的通知.doc

 

 

附件1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

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发〔202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有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实现平稳开局。与此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和乌克兰危机导致风险挑战增多,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面临新的挑战。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这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统筹发展和安全,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将《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下更大力气抓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贯彻落实,同时靠前发力、适当加力,推动《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确保及时落实到位,尽早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策效应。各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提出的六个方面33项具体政策措施及分工安排,对本部门本领域本行业的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推动再落实,需要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的,应于5月底前全部完成。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将会同有关方面对相关省份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工作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担当作为、求真务实,齐心协力、顽强拼搏,切实担负起稳定宏观经济的责任,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把二季度经济稳住,努力使下半年发展有好的基础,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国务院

2022年5月24日

(本文有删减)

 

 

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六个方面33项措施)

 

一、财政政策(7项)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研究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预计新增留抵退税1420亿元。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今年出台的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税总额达到约1.64万亿元。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督促指导地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分解下达资金,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尽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加快本级支出进度;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确保有关工作顺利推进。

3.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抓紧完成今年专项债券发行使用任务,加快今年已下达的3.45万亿元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在6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在前期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基础上,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优先考虑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

4.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今年新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1万亿元以上。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并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深入落实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计划安排30亿元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

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6.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今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

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今年底。

二、货币金融政策(5项)

8.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继续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即由人民银行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2%提供资金支持,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指导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抓紧修订制度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10.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11.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科学合理把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和再融资常态化。支持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依法依规推进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赴境外上市。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督促指导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各基础设施全面梳理收费项目,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进一步释放支持民营企业的信号。

12.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要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稳投资促消费等政策(6项)

13.加快推进一批论证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2022年再开工一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项目,包括南水北调后续工程等重大引调水、骨干防洪减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灌区建设和改造等工程。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清单,加强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并优化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水资源保障和防灾减灾能力。

14.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对沿江沿海沿边及港口航道等综合立体交通网工程,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化审批程序,抓紧推动上马实施,确保应开尽开、能开尽开。支持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3000亿元铁路建设债券。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在完成今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金融等政策支持,再新增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3万公里、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3万公里、改造农村公路危桥3000座。

15.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导各地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加快明确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16.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启动编制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扎实开展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试点,有力有序推进“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实施,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2022年新增支持500家左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17.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设立“红绿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技术研发突破。

18.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制,鼓励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加快出台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的政策文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研究今年内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

四、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5项)

19.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针对当前农资价格依然高企情况,在前期已发放200亿元农资补贴的基础上,及时发放第二批100亿元农资补贴,弥补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积极做好钾肥进口工作。完善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落实好2022年适当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的政策要求,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优化种粮补贴政策,健全种粮农民补贴政策框架。

20.在确保安全清洁高效利用的前提下有序释放煤炭优质产能。建立健全煤炭产量激励约束政策机制。依法依规加快保供煤矿手续办理,在确保安全生产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露天和井工煤矿项目释放产能。尽快调整核增产能政策,支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提高生产能力,加快煤矿优质产能释放,保障迎峰度夏电力电煤供应安全。

21.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推动能源领域基本具备条件今年可开工的重大项目尽快实施。积极稳妥推进金沙江龙盘等水电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设计优化工作。加快推动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近期抓紧启动第二批项目,统筹安排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水,按程序核准和开工建设基地项目、煤电项目和特高压输电通道。重点布局一批对电力系统安全保障作用强、对新能源规模化发展促进作用大、经济指标相对优越的抽水蓄能电站,加快条件成熟项目开工建设。加快推进张北至胜利、川渝主网架交流工程,以及陇东至山东、金上至湖北直流工程等跨省区电网项目规划和前期工作。

22.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水平。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和合格银行贷款。压实地方储备责任。

23.加强原油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谋划储备项目并尽早开工。推进政府储备项目建设,已建成项目尽快具备储备能力。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7项)

24.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指导地方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25.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6个月租金;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鼓励和引导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26.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在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科技创新、普惠养老等专项再贷款的同时,增加民航应急贷款额度1500亿元,并适当扩大支持范围,支持困难航空企业渡过难关。支持航空业发行2000亿元债券。统筹考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等因素,研究解决资金短缺等问题;同时,研究提出向有关航空企业注资的具体方案。有序增加国际客运航班数量,为便利中外人员往来和对外经贸交流合作创造条件。鼓励银行向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

27.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要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点对点”运输、不见面交接、绿色通道等经验做法,细化实化服务“白名单”企业措施,推动部省联动和区域互认,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积极引导各地区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28.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制造业物流瓶颈,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29.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宁波舟山大宗商品储运基地建设,开展大宗商品储运基地整体布局规划研究。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50亿元左右,择优支持全国性重点枢纽城市,提升枢纽的货物集散、仓储、中转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2022年,中央财政在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约25亿元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安排约38亿元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快1000亿元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落地,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加大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对稳定供应链的支持。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

30.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在已纳入工作专班、开辟绿色通道推进的重大外资项目基础上,充分发挥重大外资项目牵引带动作用,尽快论证启动投资数额大、带动作用强、产业链上下游覆盖面广的重大外资项目。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等。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建立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解决外资企业在华营商便利等问题,进一步稳住和扩大外商投资。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3项)

31.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足实际需要。

32.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区域、行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安排400亿元,推动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

33.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指导各地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用好中央财政下拨的1547亿元救助补助资金,压实地方政府责任,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精准做好需要救助保障的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性帮扶。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因局部聚集性疫情加强管控,同步推进疫情防控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统筹发展和安全,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严防交通、建筑、煤矿、燃气等方面安全事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2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

通知

川府发〔2022〕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扎实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8日

(本文有删减)

 

 

 

 

 

 

 

扎实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对接落实国家系列稳增长政策,努力做好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工作,全力以赴稳住经济基本盘,保持全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根据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财税政策落地

(一)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按国家部署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基本完成。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二)加快财政支出执行进度。各级要加快转移支付分配进度,加快本级支出进度。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实施财政资金“三项清理”和绩效监控,提升资金周转使用效率,统筹使用收回资金,优先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速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加快债券发行使用进度,6月底前完成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力争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建立债券组合融资落实机制,实行年度专项债券组合融资项目清单管理,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统筹资金使用,适度超前加快项目建设,避免“项目等钱”。对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扩大支持的领域,组织储备一批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等重大项目,争取获得更多支持。

(四)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开展“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合理分担贷款风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今年阶段性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组织金融机构加强政策宣传和项目筛选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对小微企业降低融资综合费率、缓收或减免利息。

(七)强化重大项目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的项目、省重点项目、川渝合作共建重大项目等融资。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在川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探索采用银团贷款或联合授信方式做好融资保障,争取发行“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等金融债券,引导符合条件的项目业主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募集项目资金。鼓励保险资金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环保、物流等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的支持。

(八)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运用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以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房屋租金、水、电、气、纳税等信息为授信参考依据,开展金融支持纾困专项行动,提供低息资金支持。对地方法人银行使用支小再贷款发放的低利率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1.5%的贴息支持。引导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扩大普惠小微贷款发放规模,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扩大一倍。扩大“天府科创贷”“天府文产贷”“园保贷”“服保贷”等财政风险资金池,启动实施“制惠贷”,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贷款规模。

(九)优化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三、着力稳投资促消费

(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对接国家拟编制的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布局实施一批网络型基础设施、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教育文体基础设施、安全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年内全面开工建设成达万高铁等3个铁路项目、西昌至香格里拉等7个高速公路项目,建成高速公路500公里,新改建国省干线及港口集疏运公路1500公里、农村公路1.5万公里,实施村道安防工程9000公里、平安渡运工程50个。开工建设米市水库、三坝水库等水利工程,加快“引大济岷”工程前期工作和安宁河流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开工建设一批风电光伏和天然气发电调峰电站项目,推进川渝特高压交流、金上至湖北特高压直流工程和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着力补齐城镇生活污水、城乡生活垃圾、排水防涝等基础设施短板弱项,开展城市更新及老旧管网改造,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指导管廊运营主体合理制定入廊收费标准。

(十一)优化投资项目审批。对纳入本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因突发事件需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编制报批文件,开展部门集中会商,提高审批效率。对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报批,实行远程申报、容缺审查、即报即审、全程辅导,审批时限在承诺时限基础上再压减30%。完善环评服务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指导,精简环评编制内容,全面推行重大规划和重点项目环评预审服务,建立完善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对符合国、省重大布局的能源动力、交通运输、信息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不开展能耗减量等量替代。大力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备案制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政府审批时间压减至40个工作日以内。

(十二)强化项目要素保障。对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重大项目,争取国家加大用地、用能、资金保障力度。对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支持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发行不动产信托基金(REITs)。对年内新确定投资人、新开工、新建成的公路、水运项目及完成投资较好的地方政府、项目业主,给予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激励。继续开展生态环保项目贷款贴息,适当放宽贴息支持范围。

(十三)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鼓励和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6月向社会推介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投资规模适度、回报机制明确的项目。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关键基础产品和技术攻关,支持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企业。

(十四)促进消费恢复发展。省级财政安排资金6.6亿元,支持各地面向餐饮、零售等行业发放消费券,鼓励开展汽车、家电及综合型主题促销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经营困难餐饮企业应交水电气费用给予补贴。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激发平台企业活力。落实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在全省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运营模式,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力争年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覆盖率达80%。

(十五)推动文旅消费回暖。全省统一文旅行业防疫要求,从严从紧、科学精准,各地不得层层加码,为文旅消费恢复创造条件。根据综合考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骨干旅行社给予一次性纾困补助20万元,对排名前30位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给予一次性纾困补助20万-50万元,对排名前40位的3A级及以上民营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纾困补助10万-40万元。对2021年度被命名为天府旅游名宿的,每家给予一次性纾困补助10万元。

(十六)支持合理住房消费。支持“一城一策”出台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引进人才、二孩三孩家庭、农民工等购买商品住房给予适当支持。因城施策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支持力度,满足企业合理信贷需求,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到期还款困难的,可酌情予以展期或续贷。加大租赁市场培育,支持租房消费。

四、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十七)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用网等成本。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开展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专项检查,全面取消不合理收费,动态调整供水供气终端价格。推动落实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政策。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6个月租金,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引导国有银行对出租人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国有检验检测机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产品质量检验收费减按50%收取。

(十八)有序推进企业保产保供。发挥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省级工作专班作用,抓好产业上下游对接、物流保障、产销对接等工作,全力保障用工、资金、原材料等要素,帮助企业解决堵点卡点问题。动态调整发布省级重点园区、企业“白名单”,推动各地企业“白名单”省内互认和信息共享。“白名单”园区和企业“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制定紧急条件下闭环运行、设立“防疫泡泡”应急预案。加强汽车零部件替代配套支持,共建川渝汽车产业供应链。加大稳链固链跨省区协调,常态化运用线上供需对接平台,建立多元化采购渠道。

(十九)促进交通物流保通保畅。落实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为农资和农产品运输车辆及司机办理“绿色通行证”。对来返(川)货车实行省内“一检通认”管理,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客货运司机、快递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继续实施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车辆和绿色通道(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到2023年12月31日前执行ETC货车通行费优惠再提高1个百分点政策,提标的减免费用由省级财政给予补贴。

(二十)支持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发展。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快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落地,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支持各地对辖区内应急物资运输中转站、重点物流园区等的防疫费用给予补贴。加大外贸集装箱增量激励,对泸州港、宜宾港等港口较上年新增的外贸集装箱量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二十一)稳住外资外贸基本盘。推动一批重大外资项目加快实施,落实鼓励类外资项目减免关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等政策。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境外发债。建立省级外资工作协调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在用地、能耗、环保等要素和指标方面开辟“绿色通道”给予支持。对招引外资企业规模大、成效显著的市(州),省级财政按规定加大奖励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在川设立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帮助重点外贸企业稳定产业链供应链,鼓励企业通过线上展会、境外展“代参展”等创新形式,深度开发国际市场。

五、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二)扩大实施社保阶段性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2022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2022年底。

(二十三)着力稳企稳岗稳就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政策执行至2023年4月。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二十四)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足实际需要。上述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二十五)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区域、行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用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推动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实施力度,简化业务审批流程,提高贷款便利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脱贫劳动力。

(二十六)强化社会民生兜底保障。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督促指导平台企业规范用工。指导市县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监测预警,及时对遇困群体给予必要救助。用好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按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六、统筹发展和安全

(二十七)织密疫情防控防线。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从严从实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全面做好“入川即检”,持续查堵漏洞。统筹做好疫情应对准备,全面提升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医疗救治、流调溯源等各项应对处置能力,全力防范大规模疫情发生,坚决防止疫情规模性反弹。

(二十八)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认真执行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收购。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种粮大户补贴等惠农政策,在全省产粮大县实施三大主粮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提升农民种粮积极性。建立政府粮食储备管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充分发挥政府粮食储备吞吐调节作用,确保粮油市场平稳运行。加快推进“三州”等地区粮食仓储基础设施提升改造。

(二十九)确保能源安全供应。加快在建风光水电项目投产发电,持续推进天然气(页岩气)开发,继续执行燃煤发电市场交易电价上浮由不超过10%扩大至20%政策,提高燃煤发电企业购煤保供积极性,强化煤电油气运调度,做好迎峰度夏、迎峰度冬电力保供。推动省内煤矿稳产达产,加快广安高兴、达州河市、达州万源等政府煤炭储备基地建设。提高天然气储备能力,加快实施遂宁LNG储气调峰项目,有序推进牟家坪、老翁场地下储气库项目建设。

(三十)坚守安全生产底线。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抓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聚焦危险化学品、燃气、民航、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矿山、金属冶炼、民爆、水电站、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强化监管执法、隐患排查、问题整改,全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加快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深入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大力推动城市内涝治理攻坚,深入推进森林草原防灭火常态化治理。

 

 

 

 

 

 

 

 

 

 

 

 

附件3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

措施的通知

川府发〔2022〕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5日

 

(此文有删减)

 

 

 

 

 

 

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2年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保市场主体稳定就业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人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至0.6%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其中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予以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继续实施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全额补贴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政策。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而停工停产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培训代替工作的,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减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性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减免1至3个月房租。对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减免1至3个月房租。支持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的厂房租金,省级财政对示范基地按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租金减免力度。(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加强对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贷款,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贷款贴息。推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将担保费率降低至1.5%,财政部门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成都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银保监局)

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就业

(四)扩大投资创造就业。发挥成南达万高铁、四川时代等700个省重点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依托省重点推进项目力争创造就业岗位50万个以上。加大中央和我省以工代赈项目的争取和实施,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中央和我省以工代赈资金的15%。(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鼓励引导企业吸纳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落实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政策。(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支持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对企业扣减有关税费。(责任单位: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和规范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开展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确定快递员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和年度劳动报酬增长幅度。(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省邮政管理局等)

(七)购买基层服务岗位拓展就业。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力度,充实未成年人保护、社区为老服务、残疾人福利、城乡社区治理、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力量。(责任单位: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三、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八)加强创业扶持。鼓励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按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继续实施疫情期间困难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强化创业载体建设。对重要双创基地给予机构编制政策支持。全省扶持100家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每家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扶持自主创业15万人,带动就业40万人以上。(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厅、团省委)

四、稳定重点群体就业

(十)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力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各地、各部门特别是省属单位要积极提供空缺编制用于公开招录(聘),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满编运行,提高空编使用率。对空编率较高又不提供空缺编制使用计划的,根据实际情况收回或调剂空缺编制。(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全省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要积极挖掘潜力,扩大招工规模。(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委宣传部、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规模扩大至6000人。(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征兵办,公安厅)

设立疫情防控应急岗位,招募一批医药卫生类高校毕业生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服务满1年后享受“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人员招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计划志愿者”招募规模不低于6000人。(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团省委,财政厅)

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聘用规模,对公办高校新增设置科研助理岗位且聘用期不低于12个月的,每聘用1名高校毕业生给予高校1万元奖补。(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开发3万个就业见习岗位。组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年度吸纳见习人员超过200人、留用率超过60%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团省委)

招录(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擅自提高门槛,新增岗位重点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点地区和经济困难家庭毕业生倾斜。

(十一)稳定农民工就业。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稳定在2500万人左右。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服务组织体系。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支持农村劳动力输出大县成立国有劳务公司。脱贫人口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地区就业的,给予不超过400元/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选树20个省级“川字号”特色劳务品牌,对每个品牌补助20万元。用好东西部劳务协作、省内对口帮扶机制,确保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和226万脱贫人口就业增收。(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

(十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全省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招工名额的10%用于招录退役军人。(责任单位:省国资委,退役军人厅、省委宣传部、财政厅)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当年退役的军人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厅、财政厅)

(十三)兜底困难人员就业救助。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30万人。(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财政厅、省残联)对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责任单位:民政厅,财政厅)

五、优化就业培训和服务

(十四)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群体开展各类补贴性培训70万人次。全覆盖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普通高校专升本和研究生招生规模扩大至7万人。(责任单位:教育厅)

(十五)提供精准就业服务。强化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建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制度,设立就业服务专员,提供招工用工、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发展区域性、专业性人力资源市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脱贫人口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健全精准、全面、权威的就业失业调查统计分析体系,为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提供保障。(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

各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加强对本地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投入力度,全面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开展政策宣传,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就业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4

 

四川助企纾困政策明白卡

 

一、税收支持

(一)六税两费减免

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省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适用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咨询电话:12366

(三)增值税减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期限: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咨询电话:12366

    (四)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范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市场主体

    适用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咨询电话:12366

(五)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咨询电话:12366

(六)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

    适用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咨询电话:12366

(七)公共交通税费减免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公共交通企业

    适用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申请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咨询电话:12366

二、降低经营成本

(八)房租减免

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型企业(具体口径为列入地方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或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认定),2022年免除3个月房租;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愿申请

    发布单位: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咨询电话:028-87707895

(九)防疫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适用范围:餐饮、零售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愿申请

    发布单位:财政厅

    咨询电话:028-86725527

(十)用能补贴

符合相关规定的所有养老机构、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适用范围:养老、托育机构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向所属水电气企业申请办理

    发布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等

三、交通、物流支持

    (十一)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适用范围: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收费站出口查验合格即享受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咨询电话:12122、028-85554489

(十二)高速公路ETC车辆优惠政策

ETC车辆通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5%。其中,2022年2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ETC货车通行费优惠再提高1个百分点,提标的减免费用由省级财政给予补贴。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ETC车辆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安装并正常使用ETC即享受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财政厅等10个厅局单位

咨询电话:12122

(十三)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

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我省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30%;20英尺、4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进出泸州和宜宾水运港口我省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60%。

适用范围: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至2024年3月31日

    享受方式:收费站出口查验合格即享受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财政厅

咨询电话:12122

(十四)天府机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

成都籍巡游出租车和天府机场大巴车通行天府机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50%。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ETC车辆

    适用期限:至2032年3月17日

    享受方式:成都籍巡游出租车和天府机场大巴车安装并正常使用ETC即享受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

咨询电话:12122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支持

(十五)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至0.6%,个人缴费费率降至0.4%。

    适用范围: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12333

(十六)稳岗补贴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实施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最高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12333

    (十七)特困行业社保缓缴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适用范围: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

    适用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

    享受方式:自愿申请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12333

   (十八)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缓缴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可自愿暂缓缴费。

    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适用期限: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愿缓缴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12333

五、财政支持

(十九)支持市场拓展

各级各部门主办的市场拓展活动,主办方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减免50%展位费。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享受方式:自愿申请

     发布单位:财政厅

     咨询电话:028-86725527

六、金融支持

(二十)支小惠商贷

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财政部门给予1.5%的贴息支持,贴息后借款人实际承担的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0.15个百分点(以2022年5月的一年期的LPR计算,贴息后贷款年利率为不超过3.85%)。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向全省法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咨询方式:全省各法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营业网点

    发布单位: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二十一)助农振兴贷

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农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贷款,财政部门给予1.5%的贴息支持,贴息后借款人实际承担的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0.15个百分点(以2022年5月的一年期的LPR计算,贴息后贷款年利率为不超过3.85%)。

    适用范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向全省法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咨询方式:全省各法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营业网点

    发布单位: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二十二)创业担保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和吸收重点支持人群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向经办银行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对贷款进行贴息。个人最高可申请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300万元,贴息后贷款年利率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1.5个百分点(以2022年5月的一年期的LPR计算,贴息后贷款年利率为2.2%)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以及吸纳重点支持人群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小微企业

享受方式:个人向创业所在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企业向县级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十三)低息贷款

运用人民银行低成本资金、财政奖补等政策,全省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推出了415款金融产品,贷款利率低至3.3%。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首贷、信用贷。推动“园保贷”“服保贷”“天府科创贷”“文产贷”等产品合作银行扩大贷款规模;实施制造业企业“制惠贷”试点。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企业

享受方式:自愿申请

发布单位:文产贷涉及到经信、财政、科技厅等部门

(二十四)涉外企业汇率避险

全省44家金融机构针对涉外企业提供了低成本、个性化的汇率避险产品。成都市7家金融机构可提供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免保证金、免担保费”的汇率避险产品。

适用范围:涉外企业

享受方式:自愿申请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附件5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

川财建[2022]2号

各市(州)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税务、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商务、交通运输、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月18日

  

 

 

 

 

 

 

 

 

 

 

 

 

 

 

附件

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解难,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着力降低企业负担

1.持续推进减税降费。鼓励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按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支持中小微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继续实施疫情期间困难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中小微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民用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执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零收费标准。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中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2.促进降低经营成本。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对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性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减免1-3个月房租。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减免1-3个月房租。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租金减免力度。支持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的厂房租金,省级财政对示范基地按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继续实施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ETC车辆和绿色通道(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分别给予30%、5%和免收通行费优惠。其中,2022年2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ETC货车通行费优惠再提高1个百分点,提标的减免费用由省级财政给予补贴。   

二、着力缓解融资困难   

3.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力度。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首贷、信用贷。推动“园保贷”“服保贷”“天府科创贷”“文产贷”等产品合作银行扩大贷款规模;实施制造业企业“制惠贷”试点。支持市(州)建立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池),对银行机构为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补偿,省级财政按照市(州)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4.鼓励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支持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资力度,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实际到位投资的2%,对风险投资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鼓励省级产业类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投资,提高绩效考核权重。   

    三、着力培育市场主体

5.加大纾困资金支持。鼓励地方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微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级财政按市(州)实际补助资金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各地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前提下,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在现行最高上限内适当提高稳岗返还标准。继续对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给予就业创业相关补贴。   

6.引导激励创新发展。激励科技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省级财政按科技服务企业收入规模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鼓励各地积极运用科技创新券服务中小微企业,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市(州)补助额的60%据实补助。   

7.支持市场拓展。对大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产品及服务年累计超过1亿元,按实际支付采购金额较上年增量部分的5%,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奖励。各级各部门主办的市场拓展活动,主办方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展位费按减50%收取,同级财政对费用减免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8.加强政府采购支持。足额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国家规定的上限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大力推广“政采贷”。取消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加大合同预付款比例。   

9.优化经营发展环境。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情况下,允许临街商铺在门前划定区域范围内、划定时间范围内开展出店外摆经营活动,不收取外摆费用。鼓励各地在具备条件的餐饮相对集中街道划定临停路段,允许车辆在就餐时段临时停放。优先对中小企业孵化园等基础设施专项债券项目评审入库,优先安排“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组合融资项目发行。   

10.保障企业款项支付。制定《四川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办理实施细则(暂行)》,建立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长效机制,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时支付账款,对经认定不及时支付款项的,在核定新增债务限额、“三公”经费、公务出行标准、出国出境审批、津补贴标准、办公用房管理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6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省税务局制定了《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29日

 

 

 

 

 

 

 

 

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大税务部门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持力度,制定以下措施。

一、继续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直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

二、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三、落实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按最高限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的政策。落实中小微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最高定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的政策。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鼓励金融企业多为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五、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加快办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盘活企业发展资金。

六、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中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七、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贯彻落实阶段性税收缓缴政策,加快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八、贯彻落实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的政策,中小微企业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九、贯彻落实“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全面推行全税费种集成申报,扩大生活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扫码开票”覆盖面,利用征纳互动平台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税费服务。

十一、深化“银税互动”,联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员行动”,为符合纳税信用“三连A”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属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切实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

四川省侨商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