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 四川省侨商联合会

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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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侨商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四川省侨商联合会,简称:四川侨商会,英文名称:SICHUAN FEDER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缩写: SFOCE。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四川境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台人士、留学归国人员及其企事业单位、侨商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坚持服务会员、奉献社会的办会宗旨,全面贯彻党的侨务政策,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四川省侨联重点工作任务,以坚持党对侨商组织的全面领导、深化侨商社会组织改革为方向,以增强侨商组织凝聚力、保持和增强侨商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为遵循,以提高侨商组织服务能力,促进侨商组织可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广泛团结联系海内外广大侨商,坚持“两个并重”、“两个拓展”和“两个建设”,充分发挥侨商组织服务经济建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侨联工作发展的独特优势,扎实做好“服务行业、服务会员、服务经济、服务社会”的各项工作;促进侨资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支持、引导侨资企业健康发展,参与平等竞争;依据本会章程和侨资企业投诉工作站职责,支持会员事业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鼓励、引导会员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言献策,畅通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渠道,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发挥本会在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团结动员广大侨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调研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支持会员开展经贸、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会员与海内外工商界、科技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增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商会及其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增进与国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为扩大对外开放、走出去发展、提高侨商企业国际竞争力服务。

    (三)密切联系在四川境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台人士和留学归国创业人员,了解侨商民意,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诉求,支持会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参政议政,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引导会员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文明守法,诚信经营,支持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各级侨联组织及相关团体的联系和沟通,建立相关的资源数据库和信息交流平台,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四川侨商”会刊、年鉴等出版物,办好四川侨商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在四川境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港澳台人士以及留学归国人员,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在四川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留学归国人员企业;留学归国人员社团;侨界组织投资创办的企事业单位和侨属企业;各级侨商组织,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与本会活动,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五)热心社会公益,支持侨联事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中国刑法并已被定罪的,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市(州)侨联推荐和有关方面民主协商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聘任荣名誉职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荣誉职务的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礼遇按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标准。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侨联、侨商会工作;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商会办公室主任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团体负责人,可举取会员大会直选的办法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主持召开会长会议;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省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3年11月19日经本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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